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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史继东因保管不善,将2015139104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坐落于回民区钢铁路北沙梁小区6号楼1层3单元26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史继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