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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涉及的有关土地问题的请示

发布时间:2017-02-13 18:25:02

市人民政府:

在我市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显露出诸多历史遗留的土地问题,严重阻碍了不动产登记的工作进程,为避免出现类似部分省市的拥堵事件,现对其中的主要问题请示如下:

在多年的城市建设中,我市实施了多项优惠政策,比如以房养路、护城河改造、光彩事业以及一些老旧小区改造等。支持和鼓励建设单位参与建设,并且建设完成后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而不动产是以土地为依托,要求房屋所有权登记与其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从而显露出有些项目的土地绝大多数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为妥善处理该类历史遗留的土地问题,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以及《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建议对以房养路、护城河改造、光彩事业以及一些老旧小区等项目用地,视为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现状进行权籍调查确认后,为业主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

妥否,请批复。

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2月13日